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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》的相關規定,必須懸掛國徽的場所主要分為機構懸掛和場所懸掛兩類。具體如下:
一、 必須懸掛國徽的機構
下列國家機構應當在每日懸掛國旗的顯著位置懸掛國徽:
權力機關: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。
行政機關: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。
軍事機關: 中央軍事委員會。
司法機關:
各級人民法院(包括最高人民法院、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)。
各級人民檢察院(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)。
外交機構: 國家駐外使館、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。
二、 必須懸掛國徽的場所
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:
首都核心地標: 北京天安門城樓、人民大會堂。
會議廳堂: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。
審判場所: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(即法庭)。
國門口岸: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(如國際機場、港口、陸路口岸的邊防檢查站現場等)。
三、 懸掛規范補充
位置要求: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,或者會議廳、法庭等場所的主席臺上方正中處。
完整性要求: 懸掛的國徽必須完好無損、圖案清晰、顏色鮮艷,不得使用破損、污損、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徽。
特殊情況: 鄉、民族鄉、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,懸掛國徽。具體辦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