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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確使用國徽直接關系到國家象征的尊嚴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》(以下簡稱《國徽法》)以及相關法律法規,國徽的懸掛、使用和圖案規范都有嚴格的界定。
以下是關于正確使用國徽的核心法律規范指南:
一、 哪些場合應當懸掛國徽?
根據《國徽法》第四條和第五條,國徽的懸掛分為機構懸掛和場所懸掛:
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:
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。
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。
中央軍事委員會。
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。
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。
國家駐外使館、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。
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:
北京天安門城樓、人民大會堂。
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。
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。
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。
二、 國徽的使用規范與禁忌
1. 尺寸與懸掛要求
標準尺寸: 國徽的直徑通用尺度為100厘米、80厘米、60厘米。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,必須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縮小,不得變形,且需報國務院辦公廳批準。
懸掛位置: 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。如果懸掛于禮堂等場所,應當位于主席臺上方正中。
莊重性: 懸掛的國徽必須莊重、嚴肅、完整(不得破損、污損、褪色)。
2. 必須使用標準圖案
國徽的圖案是法定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破損、污損、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。
在網絡、印刷品、徽章制作中使用國徽圖案,必須嚴格按照《國徽法》附件中的標準圖案制作,不得加文字、不得加邊框、不得改變顏色(如將國徽變成金色外圈+紅色底,或者變成單色印刷都有嚴格限制,通常應為彩色標準版)。
3. 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范圍限制
可以使用的范圍(需經批準或法定情形):
全國人大常委會、國務院、中央軍委、最高法、最高檢的工作報告、出版物等。
國家出版的法律、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、國務院表彰榮譽文書、外交文書、司法文書(如判決書封面)。
國家領導人以國家名義授予的勛章、獎章、榮譽證書。
國家駐外使館、領館的外交信夾等。
絕對禁止使用的范圍:
商標、廣告(不得將國徽圖案用于商業廣告、商標、標志)。
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(不得在私人慶典、吊唁活動中懸掛國徽)。
私人慶吊活動。
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。
4. 網絡與社交媒體注意事項
在制作頭像、表情包、視頻封面時,嚴禁對國徽進行涂鴉、裁剪、添加文字或特效。
不得將國徽用于低俗、惡搞或帶有商業營銷目的的背景。
三、 國徽的維護與尊嚴
保持整潔: 懸掛的國徽應當定期檢查,如果出現污損、褪色,應立即更換。
收回制度: 如果機構被撤銷或場所不再具備懸掛資格,應將國徽上交并妥善處理,不得隨意丟棄或變賣。
四、 法律責任
根據《國徽法》第十八條:
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、毀損、涂劃、玷污、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情節較輕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