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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徽的使用主體與范圍方面,國徽法明確規定,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: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;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;中央軍事委員會;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;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;外交部; 駐外使館、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。這些機構懸掛國徽,是代表 行使權力、履行職責的象征,彰顯了 機關的莊嚴性與權威性。
同時,國徽法也規定了國徽可以使用的場合,包括:北京天安門城樓, ;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;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;憲法宣誓場所;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。這些場合懸掛或使用國徽,能夠增強公民的 認同感與民族自豪感,營造莊重嚴肅的氛圍。
在禁止使用情形方面,國徽法作出了嚴格限制,明確規定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:商標、商業廣告;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;私人慶吊活動;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。此外,不得懸掛破損、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,這一規定從源頭上杜絕了國徽的濫用與褻瀆,維護了國徽的神圣性。
對于國徽的制作與管理,國徽法明確要求,國徽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制作。國徽的通用尺度為五種,特殊需要的尺度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規定。國徽由 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,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制作國徽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,確保國徽的使用符合法律規定。
在法律責任方面,國徽法規定,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、毀損、涂劃、玷污、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情節較輕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。這一規定為維護國徽尊嚴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,體現了 對國徽象征意義的高度重視。